特供石门银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石门茶叶生产和经营,加快产业发展,维护和提高石门银峰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及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法则。
第二条 本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以证明石门银峰的品质和质量。
第三条 石门县茶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石门茶协)是本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本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使用本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石门茶协批准。
第二章 使用本证明商标的条件
第五条 使用“石门银峰”证明商标的生产地域范围指:位于东经110°29′04〞—110°32′06〞,北纬29°16′06〞—30°08′49〞,即石门县的以下乡、镇、场,分别是南北镇、东山峰管理区、壶瓶山镇、所街乡、雁池乡、磨市镇、三圣乡、太平镇、子良乡、罗坪乡、维新镇、白云山林场、大同山林场。
第六条 使用本证明商标的产品要满足以下条件:
品质特征:外形符合茶叶条索紧直、白毫显露、干茶色泽润绿、嫩香高长、汤色明亮、滋味醇厚、叶底匀整的标准,内质具备“头泡香高、二泡味浓、三泡四泡、香味犹存”的标准。
第七条 使用“石门银峰”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采取传统的手工加工工序,经过手工整形、提毫这一特殊工艺制作。而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
第三章 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石门茶协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在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的同时,需向石门茶协提交产品样品。
第十条 石门茶协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日内完成以下审核工作:
㈠ 依据有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作出技术评价,并对产品依法进行检测。
㈡ 如认为必要时,石门茶协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进行实地考核。
㈢ 监测和综合评审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本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宜:
㈠ 双方签订《证明商标许可合同》。
㈡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使用证书》。
㈢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㈣ 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未获准使用本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6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石门茶协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本证明商标使用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向石门茶协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本证明商标。
第四章 本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被允许使用本证明商标者的权利;
㈠ 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本证明商标;
㈡ 使用本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㈢ 优先参加石门茶协主办的各项技术信息交流活动、技术培训等;
㈣ 对本证明商标管理费用使用进行监督;
㈤ 对本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有建议权、监督权。
第十五条 本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㈠ 维护本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优良;
㈡ 接受石门茶协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㈢ 本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由专人负责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本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本证明商标;
㈣ 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石门银峰茶综合标准合格品的质量;
㈤ 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异议或问题,须立即报告石门茶协,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㈥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证明商标不改变生产厂家对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和法律保证。
第五章 本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石门茶协是本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使用本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石门茶协与本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石门茶协为保证本证明商标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本证明商标产品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本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本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石门茶协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协助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石门茶协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或招牌、标识上使用与本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石门茶协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石门茶协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书》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本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石门茶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本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本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日起生效。
石门县茶叶协会